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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调解结案

作者:唐雄进 来源:找法网 更新日期:2012-11-24 16:00 浏览量:1407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作者:唐雄进律师

       2012年2月佘某与广州某公司(北京某公司授权该公司)签订了所谓的《合作协议》,约定佘某向该公司支付技术费使用、培训费、开店设备支持费用等5.8万余元,公司向陈某转让某项餐饮技术、赠送配套设备,并授权佘某在当地使用该公司的商标和技术。合同签订后,该公司并未向佘某提供合同约定的技术和开店支持和设备,所谓的培训只是简单的操作技术,佘某发现上当受骗后,多次要求公司返还技术使用费等费用,公司认为已经向佘某提供了技术,拒不返还相关费用。

      6月初佘某在与本人取得联系后,要求通过法律途径挽回自己的损失。我在看到佘某提供的材料后发现,佘某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,按照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》的规定,公司在与佘某签订合同前负有严格的法定义务,公司与佘某签订《合作协议》只是《特许经营合同》另一种模式。而公司并未履行相应义务,更重要的是,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技术培训服务和开店支持。也就是说,公司的行为既不符合法律规定,也不符合合同约定。

      接受佘某的代理后,本人代佘某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解除合同,并要求广州某公司返还技术使用费5.8万。7月中旬最终本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,公司返还佘某大部分技术使用费。

      调解结案对当事人是最好的,但前提是当事人的大部分损失可以得到补偿。对于本案来说,如果坚持诉讼到底,相信本案的胜诉几率很大,但考虑到将来的执行问题,也许会拖延几个月甚至半年以上的时间,当事人的负担会更重,同时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是广州某公司注册所在地,当事人是在外地的,诉讼成本较高。但调解以后,虽然略有损失,但大部分仍得到补偿,而且当天交付,大大缩短了结案时间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。(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   唐雄进律师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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